员工收到公司转账主张是业务款而非借款能否免责?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收到的企业转账为业务备用金而非个人借款,能否仅凭口头主张免除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2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出借方能够提供债权凭证、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人主张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质款项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仅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款项用于公司业务为由进行抗辩,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申某主张其为新疆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公司2024年8月向其转账的10万元系业务备用金,用于采购直播设备,不属于个人借款,因此拒绝还款。公司持申某签字确认的、载明借款理由为“业务拓展、个人借款”的借款单及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维权支出的保全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申某与新疆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10万元是否为个人借款。
法院观点:公司提交的借款单明确载明借款主体、借款理由、借款金额,并有申某签字确认,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申某主张案涉款项为业务备用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案涉款项符合公司备用金报销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申某上诉,维持原判,申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自202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保全保险费499.09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向员工支付款项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若为个人借款,需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借款单,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内容,转账时备注“个人借款”;若为业务备用金,需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明确备用金的申请流程、核销期限、报销要求,避免款项性质混淆产生纠纷。
- 员工收到企业转账时,应当第一时间核实款项性质:若为业务备用金,需保留好全部款项支出凭证、报销申请记录等证据,及时按照公司制度完成报销核销,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 劳动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不能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个人借款,劳动争议应当另行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