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班组欠餐费主张总包代付可免责?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出具欠条的班组负责人主张自己是雇佣人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且餐费已由总包单位代付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35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两类抗辩均需要举证证明才能成立,否则出具欠条的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首先,若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未提前告知债权人自身属于雇佣代签的,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出具欠条的人员是合同相对方,其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其次,主张债务已由第三方代付的,需要举证代付款项与案涉债务的关联性,若代付时间早于最终结算时间、代付金额与欠款金额不符、未收回欠条原件的,代付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是乌鲁木齐某在建项目的工地食堂经营者,严某甲是该项目某劳务班组的承包人,严某乙负责班组现场管理,该班组工人均在李某经营的食堂就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严某乙陆续向李某出具39张餐费欠条,合计金额539600元,李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严某乙是否是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2.严某甲、严某乙主张案涉餐费已由总包单位代付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严某乙以个人名义协商就餐事宜、出具欠条,未举证证明其已告知李某其是严某甲的雇佣人员,也无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故严某乙与严某甲均是合同相对方,应共同承担责任;第二,严某甲、严某乙提交的代付收据出具时间早于最后一张欠条的出具时间,代付金额与欠款金额不符,收据也未明确载明是代严某甲班组支付案涉餐费,且李某仍持有欠条原件,故代付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严某甲、严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严某甲、严某乙共同向李某支付餐费539600元、逾期付款利息34480.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40.5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35号
-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工地食堂经营者:与班组结算餐费时,应要求所有相关负责人在结算凭证上签字,明确付款主体;若约定第三方代付餐费,需待代付实际到账、且确认代付款对应案涉餐费后,再交还欠条原件,同时可要求代付方出具明确的代付说明,避免后续出现“重复支付”的扯皮纠纷。
- 对于劳务班组管理人员:若仅作为雇佣人员代负责人签署结算凭证,应当提前向债权人明确告知代理关系,留存授权委托书等证据,签署时注明“代某某签”字样,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 当事人主张债务已清偿、代付、抵消的,应当妥善留存对应证据,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与案涉债务的关联性,金额、时间、付款指向能够一一对应,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