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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需要还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主张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需要达到什么举证标准?父母为子女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出具借条,没有实际收到借款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7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的,举证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仅口头陈述无实质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胁迫的主张;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即便未直接收到对应款项,只要借条对应的基础债务真实存在,就视为出具人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刘某与程某2020年至2021年期间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刘某累计向程某转账40万余元,程某仅向刘某转账不到4万元,双方转账差额远超7万元。2024年程某分手后私自进入二人曾共同居住的刘某房屋拿取个人物品,刘某报警后程某被派出所传唤。程某母亲何某为了让程某不被追究责任,当场向刘某出具7万元借条,约定2024年6月21日前还款,逾期需承担刘某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还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未还款,刘某起诉要求何某、程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其主张受胁迫无证据证明,判决何某偿还7万元本金、按年利率3.25%支付逾期利息、承担5000元律师费,驳回对程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上诉主张其与刘某无实际借贷关系、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7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若确实存在被胁迫出具借条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录音录像留存证据,事后立即报警并要求警方记录相关情况,否则后续诉讼中很难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胁迫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要随意为他人的债务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一旦签字确认,即视为自愿承担对应债务,即便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建议备注款项性质,分手时若需结算经济往来应当由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尽量避免牵扯第三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