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对账仅凭通话录音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未形成签字盖章的书面对账单,债权人仅凭通话录音中提及欠款金额、债务人未明确否认的内容,能否主张欠款事实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78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不会仅因缺少书面对账凭证就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货款诉求,而是会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综合全案事实判断。首先需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若债权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明确向债务人主张过具体欠款金额,债务人未当场明确提出异议,反而作出“慢慢还款”“等资金回笼就付”等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其他催款记录等辅助证据,可以认定欠款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债务人主张货款已全部付清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刘某与李某存在卷帘门及配件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刘某主张李某欠付货款38992元,提交了自行书写的发货单、微信催款记录、2018年通话录音等证据,录音中刘某明确提及李某差欠3万余元货款,李某未予否认仅以没钱、房子没卖掉等理由拖延付款。李某一审辩称双方未对账、不认可欠款金额,二审提交了2018年之前的转账记录主张货款已全部付清。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刘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其主张3万余元欠款时李某未提出异议,反而作出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李某主张货款已付清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审提交的转账均发生在2018年录音之前,无法证明系支付案涉欠付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向刘某支付货款30000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每次结算要让对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避免仅有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若未形成书面对账单,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欠款金额的证据,沟通过程中要明确提及具体的欠款金额,注意留存原始的存储载体,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原件;
- 债务人若对债权人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要当场明确提出,不要含糊其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认可欠款金额;
- 若主张已付清货款,要留存好对应付款凭证,且要能证明该款项系支付案涉交易的货款,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