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对接人主张是职务行为不用付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6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械租赁合同对接人以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仅为中间人为由拒付租赁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684号生效判决解答: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接人以个人名义与出租方沟通租赁事宜、出具结算单,事后以自己是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拒付租赁费的,需要举证证明其在交易时已经向出租方明确披露了代理身份、且具备公司的对应授权,否则该抗辩不能对抗善意出租方,对接人仍需承担租赁费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李某与阿某对接挖机、钩机等机械设备租赁事宜,双方约定了各设备的租赁单价,李某按约定提供了租赁设备。2025年6月28日,阿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结算单,确认欠付租赁费共计73180元,此后未支付任何款项。李某诉至法院后,阿某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判决阿某支付欠付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是乌鲁木齐某某公司的员工,出具结算单系履行职务行为,租赁费应当由公司支付,并提交了劳务合同、项目协议书等证据。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阿某在与李某对接租赁事宜、出具结算单时,从未告知李某其代表公司,也未出具任何公司授权文件;其提交的劳务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职责仅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包含对外租赁结算权限,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阿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68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租方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应当提前核实对接方身份,若对接方主张代表公司交易,务必要求其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结算单据尽量要求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对方以职务行为、中间人身份推诿责任;
- 若确实是受公司委托对接租赁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交易初始就应当向出租方明确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出示授权文件,结算时明确标注债务主体为公司,避免个人无端承担债务;
- 诉讼当事人若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到庭应诉,应当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缺席判决将大概率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