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垫付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能否向全责驾驶人追偿?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的驾驶人主张自己是被胁迫驾驶、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脱保等情形,能否以此拒绝承担车辆所有人垫付的伤者医疗费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70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核心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将参照认定书内容认定责任比例。其次,驾驶人主张自己系被胁迫驾驶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无有效证据的该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三,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脱保等违法情形,但该情形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作为驾驶人减免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定过错的,其实际垫付伤者医疗费后,有权向负全部责任的驾驶人追偿该笔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新案例
2024年8月,唐某搭乘古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从伊犁返回乌鲁木齐,行驶途中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自燃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古某为车上伤者叶某垫付医疗费3118.12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赔偿该笔费用。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其系被胁迫驾驶、案涉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脱保等情形,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古某及原驾驶人肉某承担相应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胁迫驾驶的事实,案涉车辆即使存在非法营运、脱保等问题,也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古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定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唐某上诉,维持原判,唐某需向古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3118.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70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核,否则后续诉讼中无充分相反证据的,很难推翻该责任认定的效力;
2、主张存在被胁迫、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要求减免责任的,应当及时留存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无证据支撑的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3、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时要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确保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资质,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事故发生后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妥善保管支付凭证、医疗票据等材料,后续向责任人追偿时可以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