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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后诉讼中付清本金还需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在卖方起诉后的调解阶段才付清全部货款本金,还需要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卖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774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买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违约方事后履行主债务(付清货款本金)的行为,不能抵消其此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要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违约金主张合理、律师费是实际发生的必要维权支出,违约方就应当按约承担。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判决,支持了守约方的合理诉求,彰显了“违约必担责”的裁判导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新疆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卖方)与陕西某某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分公司(买方)签订《成品油买卖合同》,约定先货后款,每月25日对账后次月5日前付款,逾期超过15天需按未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卖方累计供货220917.4元,买方仅支付8万元货款,剩余140917.4元迟迟未付。卖方2024年向法院起诉后,买方才在调解阶段付清全部货款本金。随后卖方坚持主张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动调低为LPR的1.5倍,合计2480.48元)、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3501元,并要求买方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买方已付清本金,卖方损失已填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方逾期付款违约事实明确,即便事后付清本金也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最终改判买方支付违约金2349.57元、律师费13501元,买方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77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卖方而言: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交易过程中留存好供货凭证、对账记录、沟通催款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对方逾期付款及时维权,即便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付清本金,仍然有权主张违约金和合理的维权支出,不要轻易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2. 对买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不要抱有“事后付清本金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的侥幸心理,逾期付款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成本,反而会增加自身支出,得不偿失。
  3. 分支机构作为交易主体时,守约方可以同时起诉分支机构和其总公司,要求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