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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交易时已付的10万承兑能不能抵扣旧欠货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8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存在多笔同类交易时,债务人支付的款项能否优先抵扣更早到期的旧欠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846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双方存在多笔同类型债务,债务人主张付款优先抵扣旧债的,需要举证证明付款时已明确指定了抵扣的债务;如果付款当日双方已经通过聊天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新交易的货款,则债务人后续无权再主张该笔款项抵扣旧欠。本案中王某支付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当日,双方微信聊天已经明确该笔款项用于抵扣当日新协商的发电机组交易货款,因此不能用来抵扣2019年对账确认的旧欠,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与新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期存在发电机设备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4月双方对账确认王某欠付货款694995元,后续王某陆续还款,某机电公司起诉主张王某剩余欠付货款184016元及违约金30000元。

一审中王某主张2021年1月支付的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应抵扣本案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转账凭证,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抗辩。二审中王某补充提交了承兑汇票背书记录证明已实际支付10万元,某机电公司提交当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10万元是支付当日新达成的另一笔18万余元发电机组交易的货款。

法院观点:双方明确存在多笔独立交易,案涉10万元付款当日的聊天记录已经明确指向新交易的货款,王某主张该笔款项抵扣旧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需向某机电公司支付货款184016元、违约金3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84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双方存在多笔往来的,付款时一定要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交易项目、合同编号,避免后续出现抵扣争议;如果是承兑汇票等非直接转账方式付款,建议同时向债权人发送书面说明明确款项用途。
  2. 债权人收到款项时,如果双方对款项用途有约定,一定要通过微信、邮件、书面确认函等可留存的方式固定约定内容,避免后续债务人主张抵扣其他未结清欠款。
  3. 如果付款时未明确约定用途,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优先抵扣已经到期的旧债,但前提是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款项不存在对应新交易,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