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未搬离是否需要付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8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及时搬离继续占用房屋的,该占用期间是否属于免费搬迁宽限期,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852号生效判决解答: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的,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费搬迁宽限期,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搬迁”条款,仅适用于合同存续期内提前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形,不能作为租赁到期后免费使用房屋的依据,只要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就应当支付对应对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某科技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办公房屋出租给某生物公司,双方2024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某生物公司实际占用案涉房屋至2025年1月24日才办理退房手续。某生物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搬迁”,2025年1月1日至24日属于免费搬迁宽限期,不应支付该期间的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条款仅适用于合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内解除的情形,本案租赁期限届满后某生物公司继续占用房屋,双方已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某生物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生物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4日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共计14845.7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852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若确定不再续租,应当及时安排搬迁事宜,若确需延长搬迁时间,需提前与出租人书面协商确定免租搬迁期限,避免后续被主张房屋占用费;
-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若不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应当及时发送书面催告通知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
-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的搬迁规则、是否给予免租宽限期、逾期搬离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减少后续争议;
- 承租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属于对欠付费用的自认,若无相反有效证据不得推翻;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承担条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违约方需承担对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