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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委托代理人处理纠纷的交通费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主张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往返两地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861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赔偿范围有明确限定,仅支持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且相关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代理人处理事故、参与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即便当事人实际支出了该部分费用且能提供完整票据,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该裁判规则,撤销了一审支持的1082.5元交通费判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新案例

2025年3月26日,陈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轿车与孟某驾驶的租赁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起诉要求陈某、车辆所有人唐某赔偿停运损失、拖车费、查体费、其母亲李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往返山东和乌鲁木齐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孟某主张的部分交通费1082.5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委托代理人产生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因此改判撤销了一审关于交通费的判项,仅支持了停运损失、拖车费、查体费的合理诉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86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交通费赔偿时,仅需留存本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产生的交通票据即可,非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即便实际支出也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无需额外收集代理人差旅票据主张该类损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自认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无正当理由反言,否则法院不会采信该反言主张。本案中陈某一审阶段已经自认拖车费,二审再以孟某未提供拖车费票据为由上诉,最终未被法院支持。
  3. 车辆所有人作为交强险的法定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需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所有人切勿忘记按期投保交强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