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病能否扣减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病能否扣减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侵权方能否要求按照死因参与度扣减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980号生效判决分析: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范畴,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主观过错时,才能相应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裴某乙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是原有基础疾病,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的扩大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免疫力下降,诱发基础病加重最终死亡,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侵权方不能以死因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项目,仅需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责任即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1月19日,冯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超速行驶,与醉酒后逆向驾驶电动车的裴某乙相撞,造成裴某乙重伤。裴某乙先后三次住院治疗,191天后因呼吸衰竭死亡。经鉴定,裴某乙自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气肿合并间质性肺炎是主要死因,车祸是次要死因。交警部门认定裴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冯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是否应当按照死因参与度扣减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金额?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期限是否应当计算至裴某乙死亡当日?

法院观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裴某乙自身基础疾病不属于主观过错,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损伤免疫力下降,诱发基础病加重,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按照死因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裴某乙受伤后直至死亡前均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期、误工期应当计算至死亡当日。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部分死亡赔偿金共计179999.9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74950.21元,冯某赔偿病历复印费110.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98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方,若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无需主动自认扣减赔偿金额,只要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主张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基础病不属于法定减责事由。
  2. 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时,要留存完整的病历、护理医嘱、误工证明等材料,尤其是出院后仍需护理、休息的医嘱,若伤者未恢复自理能力持续误工的,误工、护理期限可主张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或死亡当日。
  3.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可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无需按照责任比例划分,也无需考虑任何参与度扣减。
  4. 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要在法定15天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本案正是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了一审按死因参与度扣减70%死亡赔偿金的错误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