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方提前解约后以信号未全覆盖为由拒付解约补偿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0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代理方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解约并出具补偿金承诺后,又以电视台未履行信号覆盖义务为由拒付补偿金,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00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广告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广告在电视台拥有的指定频率发布,并未明确约定信号需要覆盖全疆区域,且某传媒公司在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从未就广告发布、信号覆盖问题提出过任何书面异议,反而已经全额付清了实际履行期间的全部广告代理费,应当视为其对电视台履约情况的认可;第三,某传媒公司自行出具的《报告》明确载明解约原因系自身经营亏损、无力承担后续代理费,后续出具的《申请》也明确承诺自愿支付1个月的代理费作为解约补偿金,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某传媒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拒付补偿金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新疆某电视台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广播杂类行业广告代理合同》,约定某传媒公司以独家代理形式运营电视台多个频率的杂类广告,代理期限为“1+2”年,若某传媒公司经电视台同意提前解约的,需支付1个月的广告代理费作为补偿金。合同履行至2024年5月,某传媒公司因自身经营亏损,主动向电视台提出自2024年6月1日起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某传媒公司出具《申请》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补偿金20.25万元。后某传媒公司未按约支付,电视台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补偿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一审中某传媒公司抗辩称电视台的广播信号未覆盖全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支付补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传媒公司向电视台支付补偿金202500元及律师费12740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未约定信号覆盖区域,某传媒公司履约期间从未对广告发布提出异议,且解约原因系自身经营问题,自愿出具的补偿金承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8002号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广告类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核心履约标准,包括广告发布的频率、覆盖区域、播放时段、效果考核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就履约是否合格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存在履约瑕疵,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若长期未提出异议且已正常履行己方付款等主要义务的,后续再以履约瑕疵为由抗辩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民事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切勿为了达成短期目的随意出具承诺后又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