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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未兑付的转账支票能否认定为已结清租金?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0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具未填写完整付款信息、无法兑付的转账支票,能否认定已经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02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转账支票仅为支付工具而非债务清偿凭证,只有实际兑付到账才产生租金支付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15万元转账支票因付款行、出票人账号信息模糊无法兑付,不能认定承租人已经履行该部分付款义务;其次,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欠付租金金额达成一致结算的,租金应当按照租赁物实际交付、返还的时间据实核算;第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7月,新疆某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66台ZLD型电动吊篮,租金30元/台/天,每25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合同签订后,租赁站按照承租人要求陆续交付吊篮配件,承租人仅支付3万元租金,后开具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转账支票,但因票面付款行、出票人账号信息模糊无法兑付。双方就欠付租金金额、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产生争议,租赁站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新疆某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34560元,返还未归还的租赁配件(不能返还则按约定标准赔偿,最高不超过63480元),支付逾期利息8543.13元;其一人股东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疆某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结算仅欠付租金15万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020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租人接收转账支票时,应当当场核实票面信息是否完整清晰,确认付款方账户有足额可兑付资金,未实际到账的款项不能视为债务已经清偿,一旦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对方主张权利。
  2. 建筑设备租赁交易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收货人的授权范围,所有发货、回收凭证都要由指定人员签字确认,避免事后承租方以签字人员非本公司员工为由否认收货事实。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否则极易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即使合同仅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也可以选择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只要计算标准不超过法定上限,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