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外借期间的出差生活补助该找谁要?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0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被用人单位借聘至第三方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以第三方未支付借聘管理费、第三方已经直接向员工发放工资包含补助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出差补助、生活补助,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04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单位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其次,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聘合同约定属于二者的商事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三,用人单位主张第三方发放的款项已经包含案涉补助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代发补助达成合意、且已告知劳动者,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约定的补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系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乌石化分公司)员工,2008年被借聘至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乌石化分公司明确规定借聘人员每月享有2000元生活补助、450元出差补助,该补助乌石化分公司发放至2015年12月后停发。乌石化分公司称因某某公司2016年起未支付借聘管理费,且某某公司直接向杨某发放的工资已经包含上述补助,故无需再支付。
争议焦点:乌石化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杨某支付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的案涉补助。
法院观点:乌石化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某某公司存在代发补助的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已告知杨某补助发放主体变更,且某某公司发放的工资明细中无案涉补助名目,乌石化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乌石化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乌石化分公司向杨某支付补助合计127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044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被外借至第三方单位工作的,应当明确约定各项福利待遇的发放主体、标准,留存好单位出具的补助发放规则、过往发放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法举证。第二,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借聘至第三方的,若要变更补助发放主体,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确认,同时和第三方签订明确的代发协议,避免出现账目混同引发劳动争议。第三,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聘合同纠纷属于商事争议,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否则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欠付费用,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