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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水表前公共水管漏水致楼下受损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0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铺设在业主室内的水表前共用供水管道爆裂致楼下业主财产受损,赔偿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还是管道所在房屋的业主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08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应当判断漏水管道的属性,水表前的共用管道即便铺设在业主室内,只要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就属于楼栋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负有对公共设施的定期养护、维修义务,若因未尽养护义务导致管道爆裂致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管道所在房屋业主无义务维护公共管道,且已尽到应急处置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案例

王某甲是乌鲁木齐某小区业主,2022年8月,楼上胡某乙、吴某家水表前的共用供水管道爆裂,导致王某甲家房屋屋顶、墙体被浸泡受损。经鉴定,房屋修复费用为3921元,王某甲支付鉴定费5000元。某乙物业公司主张管道位于胡某乙、吴某室内,二人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爆裂管道属于楼栋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设施养护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8921元赔偿责任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088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遇到家中漏水受损情况,首先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留存沟通记录),及时通知物业到场处置,避免损失扩大;
  • 若对漏水原因、损失金额有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固定索赔依据;
  • 公共管道即便铺设在业主室内,业主也没有法定维护义务,如物业公司以管道在业主家中为由要求业主担责,业主可拒绝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公共设施养护义务;
  •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隐蔽部位的共用管道进行排查检修,发现老化、破损及时更换,避免因未尽养护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