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先逾期付款还能要求解除车位转让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1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逾期支付车位转让款构成违约在先,是否有权主张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169号生效判决分析: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权。本案中买受人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车位款,属于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车位,该行为不构成违约。同时案涉车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王某某作为违约方既不满足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新案例
2020年10月,王某某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车位总价款85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三期32500元应于2022年3月10日前付清,同时明确约定“乙方未按约付清全款,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车位”。王某某按约支付前两期共52500元后,因自身经济困难逾期未支付第三期款项,且提前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未予同意。2025年2月案涉车位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王某某未付清余款未向其交付。王某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车位转让费3675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违约方既不具备约定解除权,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案涉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8169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民商事合同前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避免因自身原因违约后反而主张解除合同,此类诉求不仅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还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 如果确实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建议第一时间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解除协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 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对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 守约方遇到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妥善留存己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