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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违法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1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务工人员在工地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建筑劳务公司,是否需要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18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主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受益者,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应当对伤者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建筑劳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若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务工人员受伤的,违法分包方应当与雇主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违法分包的劳务公司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充分保障了受伤务工人员的获赔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新疆某甲劳务公司从总包方新疆某乙公司承包钢结构工程劳务后,违法将其中的钢筋绑扎劳务分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甘某甲,甘某甲雇佣常年跟随其务工的王某甲担任钢筋工。2023年5月,王某甲在工地作业时被高处掉落的钢筋砸伤右眼,经多次治疗最终行右眼球摘除术,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甘某甲承担50%赔偿责任、某甲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王某甲自担30%责任。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甲公司作为违法分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与甘某甲对伤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调整责任比例,改判甘某甲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某甲公司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甲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担30%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18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针对务工人员:上岗前要确认用工主体的施工资质,留存好劳务关系证明、工资标准凭证、受伤经过的相关证据;作业时严格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发现工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拒绝冒险作业;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就医时留存全部病历、医疗费票据,不要轻易签署不公平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若遇到赔偿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2. 针对建筑企业:严格遵守工程分包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单位,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还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定期排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为务工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合法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