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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给对方转的钱分手后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及赠送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12号生效判决解答:同居期间的财物往来能否主张返还,核心是区分款项性质:

  1. 若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或者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的小额情感赠与,款项交付后赠与行为即完成,分手后一般无法主张返还;
  2. 若属于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彩礼、三金等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举证要求返还;
  3. 若有证据证明款项属于借款、代保管性质的,可按照对应法律关系主张返还款项。
主张返还款项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款项性质不属于共同支出或一般赠与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车某与牛某2022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3月起不定期共同居住,至2023年12月分手期间,车某多次向牛某小额转账累计13万余元,还为牛某购买了价值7150元的黄金首饰。分手后车某起诉要求牛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车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车某主张的款项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范畴,牛某提交的租房记录、消费凭证等可证明其支出总额已超过车某转账金额,该部分支出不属于可分割的同居共有财产;其次涉案转账多为1年多恋爱期间持续的小额转账,部分为带有情感表达性质的特殊金额,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交付后即完成赠与;车某先后主张款项属于保管、借贷、彩礼等不同性质,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车某的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8212号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转账建议备注款项性质(如借款、代保管、彩礼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 若为缔结婚姻给付大额彩礼、三金等财物,建议留存购买凭证、沟通记录,明确赠与目的,后续未登记结婚的可凭证据主张返还;
  3.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避免分手后析产产生争议;
  4. 分手后主张返还款项的,应提前梳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若款项涉及共同生活支出的,扣除共同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对应法律关系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