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 离婚调解时当庭放弃房产没写入调解书事后能反悔要求分割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离婚调解时当庭放弃房产没写入调解书事后能反悔要求分割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中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房产所有权,但民事调解书主文未载明房产归属,离婚后一方能否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13号生效判决解答: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当庭作出的放弃财产权利的明确意思表示,经本人签字确认庭审笔录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行为。即便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单独列明房产归属,结合调解协议的整体内容、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认定该放弃意思表示是双方达成一揽子离婚调解方案的组成部分的,该处分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事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梁某与陈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内共同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一套公有住房,登记在陈某名下。2015年梁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多次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产所有权,仅要求陈某支付22年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26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与陈某自愿离婚,陈某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15万元补偿,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该民事调解书主文未载明案涉房产归属,后法院作出补正裁定,明确梁某诉讼请求中放弃的房产即为案涉房屋。

2025年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单独所有,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称调解书未处理房产,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享有50%产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在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已经明确放弃案涉房产所有权,调解协议约定的15万元补偿是基于其放弃房产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梁某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213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无论是当庭陈述还是私下协商,都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且要求法院将财产分割内容全部写入民事调解书主文,避免因表述模糊、漏项引发后续纠纷; 2. 诉讼过程中签署庭审笔录、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前,务必仔细核对内容,确认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再签字,签字后相关文书即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 3. 若发现生效调解书存在笔误、漏项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补正,固定相关事实,避免后续维权缺乏证据支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