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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3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若约定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收款方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交易类型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换算成年化利率高达36.5%,远高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将其调整为同期LPR的1.5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景观设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2023年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房地产公司尚欠设计费184325.42元,园林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主张调整后的违约金仍然过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违约方未就违约金过高完成举证责任,一审调整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2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违约金约定要符合合理范围,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违约金即便双方签字确认,涉诉后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过低则难以覆盖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前收集守约方实际损失低于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证据,否则仅以口头主张违约金过高,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作为设计服务提供方,应当妥善保管交付设计成果、提交发票、催款沟通的全部凭证,以便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可以明确起算时间,完成己方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