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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新增建筑垃圾清运项目应按原清单计价还是重新组价?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增的建筑垃圾清运项目,无对应原清单单价时,应当参照原清单类似项目计价还是按照定额重新组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40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新增项目的计价规则首先以双方约定为准,若合同或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明确约定“无相同清单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且新增项目与原清单项目属于类似施工内容的,应当参照原清单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施工方主张按定额重新组价的,若无证据证明项目与类似清单项目存在本质差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17年乌鲁木齐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某公交首末站工程发包给新疆某某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条款明确约定变更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认定,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认定。施工过程中因场地遗留拆迁垃圾未清理,双方新增建筑垃圾清运施工内容,先后两次签署会议纪要明确新增项目计价规则与合同约定一致。

双方结算时就建筑垃圾清运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建工公司主张案涉清运项目与原清单“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不匹配,应当重新组价,差额合计95万余元。一审法院参照原清单类似项目单价核算工程款,判决投资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15万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清运项目与原清单“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属于类似项目,双方已明确约定参照类似项目单价,一审判决计价方式符合约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2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新增签证项目时,双方应当事先书面明确计价规则,避免结算时就单价产生争议;
  2. 施工方签署会议纪要、签证文件前应当仔细核对条款内容,若不认可相关计价规则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3. 若主张新增项目与原清单类似项目存在本质差异需重新组价的,应当提前收集施工工艺、成本投入、技术难度差异等相关证据,否则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