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以财政拨款不到位为由拒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买卖合同买方,能否以财政拨款未到位、自身无主观过错为由,免除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81号生效判决解答:公立医疗机构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内部资金来源、财政审批流程属于自身内部管理事项,不能成为对抗外部债权人、免除合同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只要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买方未按时足额付款即构成违约,即便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卖方也有权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买方不能以自身无主观过错、财政拨款延迟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11月,乌鲁木齐某某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某医院签订《设备购销协议》,约定医院向物产公司采购总价766万元的医疗设备,付款节点为:货到安装验收合格30日内付60%货款,运行满12个月无质量问题付30%货款,满24个月无质量问题付剩余10%货款。2022年12月26日,案涉设备经医院验收合格,但医院始终未按约定支付任何货款。
物产公司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全部766万元货款,并按同期LPR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身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付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因财政预算调整导致款项未拨付,不属于主观违约,且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无需承担利息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院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当恪守合同约定,财政拨款流程属于其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外部合同义务;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定推定损失,无需合同明确约定也无需债权人额外举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28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与公立机构、政府部门开展交易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财政拨款到位”作为付款前提条件,同时约定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回款产生争议;
- 如遇买方逾期付款,即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也可直接主张按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属于法定推定损失,无需额外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 公立机构对外签订商事合同时,应当对自身付款能力、财政审批周期做好合理预判,不要将内部流程风险转嫁到交易相对方,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