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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保全费是否需要按败诉比例分担?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3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诉请未全额支持为由主张保全费按败诉比例分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309号生效判决分析: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符合“可能因被告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法定前提,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付款条件已经实际成就,即便原告诉请有小部分未获支持(如本案因质保期未到被扣减5%质保金),法院也可判决由败诉方全额承担保全费,无需严格与诉讼费分担比例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新案例

2023年9月,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承包某小区5号楼凹槽内保温、石材幕墙等工程,固定总价4292694.01元。2023年12月双方签订《抵房协议书》,约定以开发公司名下6套房产抵付全部工程款,但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2025年4月27日案涉工程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

2025年7月,因抵房协议无法履行,设计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抵房协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抵房协议,扣除5%未到期质保金后,开发公司需支付工程款4078059.31元、逾期利息,并全额承担5000元保全费。

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工程仍需整改、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诉请未全额支持,保全费应按败诉比例分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早已签订抵房协议确认工程款金额,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设计公司作为胜诉方,主张由败诉方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30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前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转移财产等情形,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属于合理维权成本,最终大概率由败诉方承担;
  2. 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需先核实抵债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限售等限制过户的情形,必要时可先办理预告登记,避免后续无法过户导致债权落空;
  3. 申请财产保全时不要明显超出诉请金额,否则超出部分对应的保全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