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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主张损失?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4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仅约定了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出卖人能否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的起算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401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只要买方存在逾期支付货款、质保金的违约行为,出卖人就有权主张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项目实际验收时间、公平原则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通常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守约方主张加计30%-50%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调整。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新疆某管理公司与新疆某设备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某设备公司向某管理公司供应高低压配电柜,合同总金额51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30%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仅约定了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2023年7月7日某设备公司交付全部货物,2023年10月18日案涉项目验收投产,2025年7月双方对账确认某管理公司尚欠货款及质保金合计310万元。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本金及按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某管理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应支付、起算点错误、标准过高。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未约定而丧失;案涉项目2023年10月18日验收投产,应视为设备验收合格,一审法院预留付款准备期宽限至2023年12月1日起算货款违约金、质保期届满后30日次日起算质保金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一审调整违约金标准为LPR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平合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及质保金310万元,支付2023年12月2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181340.22元,并以310万元为基数按LPR支付2025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40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尤其要明确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增加举证成本;
  2. 出卖人要注意留存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买受人怠于出具验收单,项目正式投产的相关材料也可作为验收合格的佐证;
  3. 买受人收到货物后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逾期未提异议将视为货物验收合格,需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 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可先按LPR加计30%-50%提出诉求,法院会结合违约情节、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调整,无需担心主张过高被全部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