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明借款但借款人称已在工程款中折抵,还要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4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认可自己出具过借条,也认可借条是真实的,但抗辩称该笔钱与另案工程款、管理费等往来已经“综合折抵”,因此不应再还款。此时,法院会如何判断?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并不在于“工程项目中各方是否还有其他纠纷”,而在于:借条载明的借款关系是否已经成立,以及借款人主张折抵是否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453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条真实、资金拨付审批单与授权委托书能够相互印证,且款项已经按照借款人的指示支付给指定第三方的,法院通常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如果主张该债务已经在其他工程款案件中折抵,不能只作笼统陈述,而应当证明具体折抵的对象、金额、时间、双方合意以及另案裁判或调解是否实际处理了该笔借款。
在本案中,姜某认可《借条》真实性,但主张63,543.65元已在关联工程款纠纷中折抵。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一审中对“综合折抵”的解释前后不一致,二审又改变说法,称不存在向王某甲借款,也不是一审所说的折抵;同时,姜某未能合理解释王某甲仍持有借条原件这一事实。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姜某应向王某甲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通俗地说,借款人不能因为双方在其他项目中存在工程款、材料款、管理费争议,就当然否定已经形成的借条债务。如果确实已经抵销或折抵,必须拿出能够对应到这张借条、这笔金额的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12月17日,姜某向王某甲出具《借条》,载明借王某甲某加油站改造项目材料款63,544元,用于支付另一加油站重建项目商砼材料款,并备注该款项支付给木垒某有限公司。同日,相关《资金拨付审批单》《授权委托书》显示,款项经转付后进入姜某指定的材料供应方。
争议焦点:姜某是否可以以该笔款项已在另案工程款、管理费纠纷中“综合折抵”为由,拒绝返还案涉借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王某甲提交的《借条》《资金拨付审批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63,544元达成借贷合意,且款项已按借条内容实际交付至姜某指示对象。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关于折抵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提交的另案材料也不能证明案涉借条所载款项已在另案中审查并抵扣。
裁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应返还王某甲借款本金63,543.65元,并以63,543.65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45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与工程款、材料款、管理费等基础交易交织时,当事人最容易忽视“债务性质区分”和“证据闭环”。如果一方已经出具借条,后续又想主张该笔债务已通过工程款抵销,至少应保留以下证据:
- 明确的抵销或折抵协议:写清楚哪一笔借款、哪一张借条、折抵多少金额、折抵到哪一项工程款或管理费中。
- 对应的结算明细:仅有“双方不再产生纠纷”“一次性结清工程款”的表述,未必当然覆盖另一笔个人借款。
- 借条原件处理记录:如果借款已还清或已折抵,应及时收回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结清证明、借条作废确认书。
- 付款路径说明:款项直接付给第三方并不必然否定借贷关系。若该第三方是借款人指定的收款对象,仍可能被认定为完成交付。
征和律所建议,遇到类似“借款+工程项目+代付材料款”混合纠纷时,不要只围绕项目背景进行叙述,而要回到法院最关心的三个问题:有没有借贷合意、款项是否交付、债务是否已清偿或抵销。主张还款的一方,应保存借条、转账凭证、审批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主张抵销的一方,则必须提供能够精准对应案涉借条的抵销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