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买方以内部流程拖延付款是否要支付逾期利息?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5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买方主张付款需走内部平台审核流程、审核期间不算逾期,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51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违约损失,不以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为适用前提,只要买方存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行为,卖方就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第二,买方内部的付款审核流程、平台提交资料要求属于自身内部管理规则,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付款的前置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已将该规则明确告知卖方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内部审核导致的付款延迟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新疆某房产公司与新疆某楼宇公司签订《信报箱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楼宇公司完成信报箱供货安装,固定总价81224.18元,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楼宇公司开具100%产值发票并提交结算资料,结算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保修款,保修期2年。2023年6月30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23年10月11日双方完成结算,审定总造价为80940元,保修金2428.2元,保修期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2024年8月12日楼宇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房产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楼宇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房产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且付款需要走内部平台审核流程,审核期间不属于逾期,不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未将内部平台审核完成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房产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将平台审核规则及审核期限明确告知楼宇公司,其逾期付款的事实成立;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卖方有权主张法定资金占用利息,一审结合付款条件成就时间、保修期到期时间分段计算的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房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公司需向楼宇公司支付货款80940元、截至2025年7月15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177.66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7月16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51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就利息产生争议;同时要妥善留存验收凭证、结算资料、发票交付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对方逾期付款及时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 买方若有内部付款审核流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内部审核/平台提交资料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同时明确约定合理的审核期限,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拖延付款;即便是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损失及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