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代偿借款能否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替他人向债权人代偿债务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返还款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75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代偿行为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款项:即债务人因代偿行为免除了自身债务获得利益,代偿人因支付款项产生财产损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债务人获益没有合法依据的,就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利益。其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若代偿人代偿后未明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明确拒绝返还的,诉讼时效从代偿人正式主张权利被拒绝之日(通常为起诉之日)起算,而非从代偿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6年7月18日,相某向案外人赵某出具借条借款24万元,赵某当日交付了现金。2017年6月8日,吴某向赵某支付了24万元本金加1万元利息,赵某出具收条载明该款项是吴某替相某归还的借款,并将相某出具的原始借条交付给吴某。
2025年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相某返还垫付款25万元及利息。相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实际是吴某使用、吴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求偿不当得利,判决相某返还吴某24万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相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某的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撑,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758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代偿债务前建议与债务人签订书面代偿协议,明确代偿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内容,避免后续就代偿事实、返还规则产生争议;
- 代偿过程中要留存完整证据:包括转账凭证、债权人出具的收条、原始债权凭证(借条、借款合同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出具债权债务结清证明;
- 代偿后要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返还权利,留存催要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函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诉讼时效争议;
- 若债务人抗辩称借款是代偿人实际使用的,需要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交有效证据的,债务人仍需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