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后主张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自身名义出具借条、收取出借人转账后,主张案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81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下无法免除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出借人是否完成款项交付,若借条由借款人本人签署、款项直接交付至借款人账户,双方借贷关系即合法成立。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如何处分、是否交由第三人使用,属于其对自身财产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其与出借人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人需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还款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6月14日,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明确载明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借期1个月,同时约定了利息标准。当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之后李某陆续向张某还款共计26100元。因李某未按期清偿剩余款项,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王某,自己仅为中间人,收到款项当日已全额转给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剩余本金23900元及合法利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出具借条、收取借款、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与张某已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明知实际借款人为王某,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8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务必要求借款人本人签署借条,款项直接划转至借款人本人账户,全程留存借条、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若确需由第三方使用借款,应当要求三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还款责任主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权责不清。
- 对名义借款人而言:切勿轻易代他人出具借条、代收借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未实际使用款项,也需先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再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将额外承担诉讼成本、信用逾期等多重风险。若仅作为中间人或保证人协调借款,应当在借条上明确标注自身身份,切勿直接以借款人名义签署文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