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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原合同未约定的地产材料涨价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价差?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4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钢材、混凝土可调整价格,施工期间地产材料因政策原因大幅涨价,双方后续协商过调差但未明确承担比例,施工方能否主张发包方支付材料价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46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法有效的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即便未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只要有会议纪要、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调差事宜达成明确合意,调差约定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其次,若双方仅达成调差合意但未就价差承担比例作出明确约定,法院会结合材料涨价的可预见性、施工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合同原有调价规则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双方的分担比例,通常不会全部支持施工方要求发包方承担全部价差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克拉玛依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家园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钢材、混凝土可调整价格,其余材料价格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期间受环保政策影响,砂石、水泥、砌块等地产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在2017年工作例会中明确同意对建筑材料按全年平均价格调整后签订补充协议,后续多次沟通但未就价差承担比例达成一致。2024年双方结算时约定,若法院判决调差则按判决执行。施工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425万余元材料价差,一审法院以未达成调差合意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地产材料价差总额为227万余元,结合施工方投标时对材料涨价风险的预见义务、合同原有调价规则等因素,酌定双方各承担50%价差,最终改判克拉玛依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施工方材料价差款1139647.0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46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遇到材料价格大幅异常上涨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工作联系函,明确提出调差诉求,且必须拿到发包方明确同意调差的书面回复,不能仅停留在协商意向阶段,最好同步明确调差的范围、计算标准、承担比例,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固定变更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发包方如果同意对合同外材料调差,也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差的边界,避免后续被施工方主张巨额价差损失;
  3. 若双方仅达成调差合意未约定分担比例,法院通常会结合投标时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施工方的风险预见能力、合同原有调价规则酌定分担比例,施工方不要抱有全部由发包方承担价差的过高预期;
  4. 涉及价差数额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合法程序固定价差金额的有效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