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车私用引发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员工驾驶单位车辆时存在公车私用情形,引发第三方侵权损害的,单位是否需要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663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核心标准是行为是否与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关联,即便员工确实存在公车私用、虚假陈述的情形,该问题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漏洞,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用人单位仍需首先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若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另行向员工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7日,克拉玛依某驾校教练徐某驾驶单位所有的教练车,行驶途中与克拉玛依市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发生行车纠纷,徐某恶意别车导致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制动,车内乘客谭某摔倒受伤。运输公司根据生效客运合同判决先行向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204.36元后,起诉要求徐某、克拉玛依某驾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驾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驾校不服提起上诉,提交加气记录证明徐某事发当日并未前往加气、存在虚假陈述和公车私用情形,主张应由徐某自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徐某存在公车私用情形也属于驾校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仍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663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明确公车使用审批流程、使用范围,定期核查公车行驶轨迹、加油加气记录,对违规公车私用行为明确处罚标准,从源头降低管理风险; 2. 若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侵权损害,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留存相关过错证据,依法向员工追偿对应损失; 3. 公共交通运营方因第三方过错导致乘客受损的,在向乘客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过错责任方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