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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转包合同实际施工能认定转包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6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进场完成施工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转包关系?工程款应如何结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685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转包事宜已达成初步合意,施工方实际进场组织施工、垫付费用,发包方也支付了预付款、接受履行行为的,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转包关系。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导致转包合同无效的,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约定或发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标准主张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新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总包方处分包克拉玛依某光伏发电项目劳务工程后,其项目负责人李某与马某协商以18万元/兆瓦的价格包工包料转包案涉4A地块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马某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实际进场,组织人员、租赁机械、采购材料完成施工,甲公司向马某支付了17万元工程预付款。

双方因关系性质产生争议:甲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马某仅提供劳务无需承担施工成本;马某主张双方为转包关系,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转包关系,判决甲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532526元。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结合甲公司与总包方的结算金额、已付款明细,调整判决甲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521309.1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68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单价、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事实认定产生争议;
  • 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应当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施工资料,垫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并备注对应用途,人员工资、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的合同及付款记录,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若发包方拒绝配合结算,实际施工人可提交发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计算的参照依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
  • 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接工程的转包合同虽属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无需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放弃合法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