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就转让股权且后续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原股东还要补缴出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后续公司章程修改延长出资期限,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未缴出资的补缴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690号生效判决分析:该情形下原股东仍需承担补缴责任。首先,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已在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足额出资即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续章程修改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发生在原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对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加速到期,原股东以股权转让时已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破产管理人的追收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克拉玛依某化工公司2022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核查发现原股东克拉玛依某技术公司认缴150万元出资,约定2017年12月30日前缴足,仅实缴96.25万元,尚欠53.75万元未缴。某技术公司2020年5月13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某科技发展公司、王某等5人,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未到位出资由受让方按章程期限缴付,2020年5月18日公司章程修改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0日。管理人起诉要求某技术公司及受让方补缴出资,一审判决支持后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技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53.75万元出资的补缴责任。
法院观点
某技术公司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后续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对其不产生效力;工商公示信息仅为企业自行填报,证明力低于专项审计报告,某技术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实缴出资,应当承担补缴责任,受让方明知出资瑕疵仍受让,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5)新02民终69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技术公司需向某化工公司补缴出资款537500元及利息,各受让方在各自受让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690号
- 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应当如实披露出资实缴情况,若存在已到期未缴出资的,即使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该约定仅对转让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及债权人,原股东仍需承担补缴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向受让方追偿。
-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未实缴出资均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向所有未足额出资的原股东、现股东追收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限制。
- 工商公示的实缴信息仅为企业自行申报,不具有绝对证明效力,法院审理出资纠纷时会结合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出资凭证等实质性证据认定出资情况,股东应当留存好出资凭证避免后续争议。
- 股东转让股权前应当确认自身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若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转让时应当明确约定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同时告知公司办理章程变更备案,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