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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结算审定价外主张措施费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在双方均认可的结算审定价之外另行主张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成品保护费等措施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需待建设单位付款至承包人账户后再支付”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697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关于结算审定价外主张措施费的问题: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包含垂直运输、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各项费用,且明确约定最终结算按审定价执行,双方对审定价共同认可的,分包人无权在审定价外另行主张各类措施费。
  2.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效力问题:若合同双方均为大型企业,不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禁止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的规定,条款本身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有效;但如果付款方无法举证证明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故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法院可认定为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履行,仅需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克拉玛依某学院迁建二期外墙装饰工程,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包含垂直运输、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各项费用,最终结算按审定价执行,还约定工程款需待建设单位付款至承包人账户后再支付。案涉工程2017年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财政审核确定整体工程结算价,其中湖北某公司施工部分审定价为8173600元,双方均认可该价格。

后湖北某公司起诉要求新疆某公司在审定价外支付措施费16万余元,要求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算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还主张保全保险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9909元及自2024年12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湖北某公司上诉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最终按审定价结算,湖北某公司无权在审定价外主张措施费;双方均为大型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支付条例关于禁止背靠背条款的规定,因新疆某公司无法证明建设单位付款时间,一审认定履行期限不明以2024年12月1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6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组成范围、结算方式,若有措施费另行计取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合同,避免仅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2. 背靠背付款条款并非全部无效,若分包方为中小企业的,可主张大型企业约定的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的条款无效;若双方均为大型企业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的付款进度节点、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几日内支付分包人,避免付款期限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3. 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必然由败诉方承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一方违约产生的维权费用(包含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4. 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审定价是工程款结算的核心依据,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审定价的,不得在审定价外另行主张工程相关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