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的水费确认单无公章企业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7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员工签署的水费确认单未加盖公司公章,供水方主张企业支付欠缴水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土地被政府下发收回通知但未实际移交的,水费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70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企业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业务确认文件,即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若员工超越职权,但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签字文件同样对企业发生效力。其次,政府下发土地收回通知但未实际完成移交,土地仍由原使用人控制、收益的,使用期间产生的水费仍由原使用人承担。本案中园林科技公司员工吕某签字确认水量属于履职行为,法定代表人后续催缴通话中也认可欠缴水费的事实,且园林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已实际移交第三方,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水费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克拉玛依市某供水公司为克拉玛依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460亩农业用地提供供水服务,2020年11月12日供水公司出具《用户种植面积水量确认单存根》,载明当年总用水量145638立方米,园林公司员工吕某在用户方签字处签字确认。后供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调解等方式催缴水费,园林公司以案涉土地已被政府收回、吕某无公司授权、确认单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缴费。一审法院判决园林公司支付水费23302.08元及利息3225.90元,园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园林公司员工签字确认水量属于履职行为,法定代表人在供水公司催缴通话中也明确认可欠付2万余元水费的事实,仅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园林公司主张土地已移交第三方,但未提交实际移交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707号
-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应当明确对外对接业务员工的职责权限范围,做好授权公示,若员工离职或调岗应当及时通知合作方,避免员工越权签字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 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被收回或转让,应当及时签署书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前后水费、电费、租金等费用的承担主体,完成权利义务的书面交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 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提供方应当完善业务确认流程,优先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保留好催缴记录、用量确认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对方拒绝签字确认,可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使用事实,避免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