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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维修不到位质保金能否扣第三方维修费?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7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虽有维修行为但未彻底解决质量问题,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能否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混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71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需明确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属于不同法律概念,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但该返还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在法定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其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防渗漏的法定最低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承包人收到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彻底解决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未达标,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最后,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仍需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定责任,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本案中某设备公司虽多次对渗漏问题进行维修,但未彻底解决质量问题,法院支持按施工占比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15年陕西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克拉玛依某产业园17栋钢结构厂房工程违法分包给奎屯某设备公司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结算后预留质保金819366.18元。工程交付后持续出现屋面、墙面渗漏问题,发包人、监理单位多次通过书面通知、工作群告知等方式要求维修,某设备公司虽数次上门维修但始终未彻底解决渗漏问题。2021年起,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渗漏问题进行维修,合计产生维修费用1236974.37元,与总包单位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费用。某设备公司认为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全额返还质保金819366.18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参照某设备公司施工部分占总工程的比例,扣减对应维修费用后判决某工程公司返还剩余质保金164519.56元及相应利息。某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设备公司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71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要准确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切勿误以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就无需承担质量责任,屋面防水等特殊部位法定保修期长达5年,保修期内维修后要及时请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维修验收合格凭证,避免因未留存证据被认定为维修不到位;
  2. 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要优先向承包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留存通知送达凭证,确需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要保留完整的维修合同、支付凭证、维修前后的照片及验收资料,确保主张扣减质保金时有充分证据支撑;
  3.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即使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仍需对施工部分的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保修期内按要求履行维修义务,避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