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施工合同混同付款转账没备注能算已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7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承包双方存在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未备注对应项目时,如何认定已付款对应项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71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付款方主张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转账款项对应案涉工程项目,若转账未备注用途,且同一笔转账在另案中也被主张为其他项目付款的,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被法院采信。其次,针对双方有争议的款项,付款方若无法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给施工方且用于案涉工程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多个粉刷项目分包给苟某,双方存在多份劳务分包合同。就克拉玛依某二期外租区粉刷项目,苟某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11万余元,建筑公司提交多笔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已付清款项,但部分转账记录在另案仲裁程序中也被作为其他项目的已付款证据提交,且多数转账未备注款项用途。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111612.6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最终核算总应付工程款930039.16元,已付799705元,另有33000元苟某已收到但无证据证明是其他项目款项应予扣减,最终改判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7334.1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3.0%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71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承包双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的,每笔付款一定要明确备注对应项目名称、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对账时出现混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 施工方收到款项时也应及时出具收款凭证,注明对应项目,若收到的款项与己方主张的欠付项目无关,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留存证据。 3. 若双方因多项目款项混同产生争议,应主动配合法院对账,完整提交所有交易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