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聊天和他人签字送货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7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中,买受人主张送货单非本人签字、微信承诺付款仅为帮忙协调收款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欠付货款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752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供货方能够提供送货单、对账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意且供货方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于第三方签字的送货单,若供货方有证据证明签收人系买受人指定、或签收人的行为外观足以让供货方相信其有代签权限的,签字效力及于买受人;买受人在对账过程中明确认可欠款金额并承诺付款的,其事后主张该承诺仅为帮忙协调收款但无证据佐证的,该辩解不会被法院采信,买受人仍需承担全部付款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何某甲因承接克拉玛依某小区装修项目,向克拉玛依区某建材店采购建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由何某甲指定的工人何某丙、亲属何某乙代为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何某乙曾向建材店支付货款1万元。2023年10月4日,建材店经营者向何某甲发送微信对账:“44644块钱,减去你叔给我付的1万,还有34644块钱”,何某甲明确回复“行了,我知道了啊,我尽快给你解决掉”。后何某甲未支付剩余货款,建材店起诉至法院,何某甲抗辩称未采购案涉建材、送货单非本人签字、微信回复仅为帮忙协调收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最终判决何某甲向建材店支付剩余货款34518元及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7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建议中小微主体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标准、价款、签收人、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第二,若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要完整留存送货单、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对于第三方代签的送货单,尽量提前通过微信等方式让买方明确确认指定签收人身份,固定授权证据;第三,催款对账时要明确表述欠款金额、欠款对应的交易内容,完整留存对方承诺付款的沟通记录,不要仅截取片段内容;第四,若确实是代他人协调款项,一定要在沟通中明确标注自己的协调人身份,留存好委托协调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债务人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