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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委托收购股权的剩余资金被用于增资,还能要求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收购第三方股权的资金,被显名股东擅自用于公司增资,隐名股东后续能否要求返还该笔资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797号生效判决解答:显名股东超出委托权限将收购股权的资金用于公司增资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隐名股东明知该处分行为、未及时提出异议,且接收了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参与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被认定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该笔出资将转化为公司资产,隐名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否则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谭某出资697960元委托显名股东刘某收购新疆某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及职工持股会股权,双方构成隐名代持关系。刘某完成国有股权收购花费446040元,剩余251920元未用于收购职工持股会股权(刘某后续与职工持股会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是擅自将该笔款项用于新疆某装备公司增资。谭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职工持股会股权未实际受让、公司已完成增资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接收了公司出具的确认其全部出资的证明,2022年还参会签字同意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后谭某起诉要求刘某及公司返还251920元出资款、要求公司出具股权代持证明。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将收购股权的剩余资金用于增资的行为超出委托范围,属于无权代理,但谭某明知该情况未提异议、接收出资证明的行为构成对该行为的追认,该出资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谭某要求返还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出具代持证明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79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具体范围、超出委托权限的违约责任,避免显名股东擅自处分出资款损害隐名股东权益。
  2. 隐名股东如果对显名股东超出委托范围的处分行为不认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不要默认接受相关出资证明、参与相关决策会议,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后续无法再主张返还款项。
  3. 如果隐名股东需要确认持股比例、要求公司出具代持证明的,应当单独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要与委托合同纠纷混同起诉,否则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