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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保健品运输中被污染受损谁赔?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8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承运人联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保健食品是否可以按全损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838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达成一致,也可调整为由货损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订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若运输过程中被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可以按照全损认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最新案例

2025年4月,王某乙、刘某委托克拉玛依区某咨询服务部托运8箱退货的保健食品到郑州,咨询服务部承接运输业务后,未告知托运人便自行转委托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乌鲁木齐至郑州区段的货物。后货物在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路段因运输事故受损,货物被混杂堆放、包装破损严重,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克拉玛依区某咨询服务部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共计79688.47元。二审中各方对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法院依法改判由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克拉玛依区某咨询服务部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货物为保健食品,受损后长期被混杂堆放,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再进入市场流通,应当认定为全损;联运过程中货损发生在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区段,其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订约承运人克拉玛依区某咨询服务部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转委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838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托运人托运贵重货物、特殊属性货物(如食品、药品、易碎品等)时,应当如实告知承运人货物属性、价值,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同时留存好货物价值的相关凭证(如采购单、出库单、聊天记录、价值证明等),避免货损后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2. 承运人承接货物时要核实清楚货物属性,对特殊货物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转委托其他承运人联运时要明确告知托运人并取得书面同意,避免后续因擅自转委托承担连带责任;
  3. 货损发生后,双方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货损现场证据,对货损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后续就损失金额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