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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赔5倍履约金法院会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按5倍履约金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会如何裁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768号生效判决分析:违约金制度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且以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为核心原则。守约方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标准赔付的,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性与可预见性,若无法举证证明损失与约定违约金匹配的,人民法院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中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主要为400万元履约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按5倍履约金计算的200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最新案例

2023年9月,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某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向矿业公司缴纳400万元履约金,矿业公司需在履约金到账后1个月内办好案涉石灰岩矿的所有开工手续,若矿业公司违约需按履约金的5倍向建设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同时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冶某乙为矿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按期足额缴纳了履约金,但矿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办妥开工手续,还将案涉项目另行转包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双方产生争议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400万履约金、支付2000万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矿业公司返还400万履约金,按LPR四倍支付违约金,赔偿合理实际支出31758.17元、保全费5000元,冶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矿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建设公司主张的2000万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768号
  • 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民商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参考,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否则即使违约方构成恶意违约,守约方也可能因无法举证证明损失金额而无法获得全额支持。
  2.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应当注意留存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项目收益测算报告、前期投入凭证、逾期利益的可预见性证明等,便于人民法院支持合理的违约金诉请。
  3. 主张合同外主体承担责任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切勿仅凭关联关系就要求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若无特殊资质要求的,不会因承包方无相关施工资质而被认定无效,缔约方可放心约定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