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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承包人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应当如何结算?利息起算时间、甲供材扣除规则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79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其次,关于甲供辅材的扣除,发包方应当提交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领用凭证,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双方举证均不足的法院可酌情裁量扣除比例。第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后付款”“背靠背付款”等付款节点条款也随之无效,工程款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承包人主张晚于该日期起算的从其主张。第四,发包方主张已付款包含案涉工程款的,应当举证证明款项对应本案项目,双方对账记录未纳入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本案已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后,与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王某签订两份《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项目的电气仪表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主材甲供),工程款按定额直接费的75%-80%计价。2020年8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建设公司主张应扣除甲供辅材款、承兑汇票贴息、房屋租赁费、税金等,且部分转账款项应认定为本案已付款,利息应从审计完成之日起算;王某主张部分转账为其他项目款项,不应纳入本案已付款。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259974.25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因王某无资质无效,工程合格可参照约定结算;甲供辅材双方举证均不足,酌情按鉴定金额的50%扣除82552.72元;140万、60万、4.5万三笔款项对账记录未纳入本案,不应认定为已付款;合同无效故付款节点约定无效,利息从王某主张的2020年8月26日起算,最终改判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990312.53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7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规避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班组,此类分包合同不仅会被认定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仍需支付工程款,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
  2. 自然人承包工程时,应当妥善留存自行采购材料的凭证、双方对账记录、竣工验收证明、工程交付凭证等核心证据,结算时针对不同项目的款项要单独标注,避免与其他项目款项混同产生争议。
  3. 发包方主张扣除甲供材的,必须提供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领用单据,无签字确认的单据无法证明材料实际用于案涉工程,法院不予支持扣除请求。
  4.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业主付款后再付款”“审计完成后付款”等条款均不产生约束力,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