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调价未重签合同抵债协议仅写本金能否主张违约金?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中调整货物单价仅签调价函未重签合同,后续签订的抵债协议仅明确欠付本金金额未提及利息,债权人还能按原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8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单纯的价格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更,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排除原合同其他条款适用的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维权费用承担等条款仍然有效。其次,还款协议、抵债协议仅明确本金金额未提及逾期付款责任的,除非协议明确载明债权人放弃利息、违约金等权利,否则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原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某(海南)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单价1011元/吨,逾期付款按4倍LPR支付利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2024年3月双方出具调价函将单价调整为1022元/吨,未修改其他合同条款。2025年4月双方签订《车辆抵债三方协议》,确认欠付货款本金90万,抵债后尚欠15万,未提及利息及维权费用承担。后某甲公司起诉主张欠付货款、按4倍LPR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一审仅支持按LPR计算利息,驳回律师费等请求,某甲公司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调价仅为价格变更,原合同其他条款仍有效,抵债协议仅确认本金未明确排除逾期付款责任,某甲公司有权主张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某乙公司按4倍LPR支付15万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2万元、保全保险费7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89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单价、交货时间等非核心条款时,建议在变更协议中明确“本变更仅调整约定事项,原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避免后续就条款效力产生争议。
- 签订抵债协议、还款确认书时,若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不要在协议中作出“双方无其他争议”“权利义务结清”等表述,防止被认定为放弃剩余权利。
- 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成本时,需留存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保全保险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