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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能申请调低吗?已还款先抵本金还是利息?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9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能否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款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优先抵扣利息还是优先抵扣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91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司法实践中通常调整到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其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应当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抵扣利息,最后抵扣主债务本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真实案例

贾某向郭某出售浮选机等机械设备,2022年7月18日郭某向贾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设备款48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后郭某未按约定付款,贾某起诉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郭某支付货款480000元、利息108000元及保全费3460元。郭某不服上诉,主张利息过高应予调整,且其已支付的250000元货款应抵扣本金。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酌情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利息为92551.89元;郭某已支付的250000元优先抵扣利息后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最终改判郭某向贾某支付货款322551.89元及保全费189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91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双方在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建议不要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过高予以调低;
  2. 主张已还款是抵扣其他款项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未备注用途的还款会优先抵扣案涉债务的利息、本金;
  3. 切勿以醉酒为由随意在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司法实践中醉酒并非否定债权凭证效力的合法理由,签字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诉讼中为保障判决顺利执行产生的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法院通常会判令由违约方承担,但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