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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出具代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后可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9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在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下出具代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后,能否以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务关系、仅系代付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915号生效判决解答:总承包方在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下,自愿向农民工班组出具明确欠付工资金额、付款期限的付款承诺,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债的加入,即便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也应当按照承诺内容与劳务分包方共同承担欠付劳务费的付款责任,不得单方反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真实案例

某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系新疆某硅业项目总承包方,其将部分土建劳务分包给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黎某带领班组为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施工。施工完成后因欠付劳务费问题,黎某班组向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协调某工程公司出具书面《付款承诺》,确认黎某班组剩余未付工资为189260元,当场代付100000元,承诺剩余89260元于2025年春节前付清。后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均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二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劳务费、利息及保全费,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工程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债的加入,某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系法定付款主体,二者均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2民终915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民工班组追讨欠薪时,若总承包方同意付款,应尽量要求其出具书面盖章的付款承诺,最好在劳动监察等政府部门见证下签署,明确欠付金额、付款时间,避免对方事后以“代付”为由反悔。
  • 总承包方出具代付工资承诺前应核实清楚实际欠付工资金额,一旦签署合法有效的付款承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与分包方未结算、与工人无合同关系等理由拒付。
  • 劳务分包方作为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的主体,是法定的劳务费支付义务人,即便总承包方出具了付款承诺,也不能免除自身的付款责任,应及时与施工班组完成结算,避免引发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