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运载的投保车辆受损能不能走车损险理赔?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9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辆在被其他车辆运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付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96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若双方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范围存在争议,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条款仅将“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排除在保险责任外,未明确约定普通运载情形属于免责范围,且车辆被运载是其投入运营的必要环节,属于车辆使用的合理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损险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黄某系案涉3台重型半挂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挂靠在哈密市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为3台车辆在某财险哈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23年1月,案涉2台车辆被其他重型半挂车载运过程中发生侧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处于被拖带状态、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认车辆损失共计144999元,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并支付评估费7249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车载车辆属于免责情形,按照格式条款有利解释原则,案涉车辆被运载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961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主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语义模糊的条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说明,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公司以未明确约定的模糊免责条款拒赔,被保险人可主动主张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支付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无需自行支付该部分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