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未签合同管理费税金按什么标准扣?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9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管理费、税金的扣除比例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977号生效判决分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但在长期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形成了固定的扣款模式,一方按固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该比例视为双方合意的结算标准。本案中双方对2%的管理费标准无争议,仅对税金比例存在分歧,上诉人主张应额外按7.5%扣除税金,合计扣除9.5%,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约定;而案涉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显示,双方长期按合计7.5%的比例(包含2%管理费+5.5%税金)扣除相关费用,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法院认定应按合计7.5%的标准扣除管理费和税金,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哈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室外管网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案涉工程2012年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算总造价为23890079.26元,湖北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800000元,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结算时的管理费、税金扣除比例产生争议。湖北某建筑公司主张应按2%管理费+7.5%税金合计9.5%的比例扣除,新疆某建安公司主张双方长期按2%管理费+5.5%税金合计7.5%的比例扣款,已形成交易习惯。一审法院支持新疆某建安公司的主张,判决湖北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783250元及利息,哈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在欠付163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长期按7.5%比例扣款且被上诉人未提异议,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额外扣除2%管理费,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97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管理费、税金承担比例、付款节点、发票开具义务等核心结算条款,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
- 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收据、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结算标准的有效依据,施工方要注意留存所有往来文件的原件,以备维权使用;
- 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无需仅向转包方追偿,可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当事人主张某一结算标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