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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3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施工范围、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和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335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无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凭证、人工费支付记录、施工日志、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身施工范围,法院将结合双方举证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2. 转包方主张部分工程由其自行施工、部分材料由其自行采购的,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举证充分的对应款项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3.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仅以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不足以认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实际施工人主张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4. 发包人已举证证明欠付转包方的工程款已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结清的,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新疆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某时代生活广场项目后,将案涉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白某甲,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合同。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白某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无争议造价11339445.66元,争议外墙抹灰造价56590.2元,一审判决某甲建设公司支付白某甲工程款4366326.76元及对应利息、鉴定费64000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甲建设公司以顶账方式采购了价值642270元的商砼用于案涉工程,该部分材料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查明发包人某丙公司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结清欠付某甲建设公司的全部工程款,法定代表人魏某甲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甲建设公司支付白某甲工程款3724056.76元及对应利息、鉴定费118440元,魏某甲、某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3民终233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务必签订书面转包/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价款结算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2. 施工过程中要妥善留存全部施工原始凭证,包括材料采购单据、运输凭证、人工费支付记录、施工日志、与发包方/转包方的沟通记录、验收文件等,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3. 若转包方主张部分工程或材料由其自行提供,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实际施工人对转包方的主张有异议的,也应及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4.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和法定代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需提前收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