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签字备注有未决事项能否推翻结算效力?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3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在结算单上签字但备注“问题未解决见附表”,能否以此主张结算无效、要求追加漏算的工程款?施工方能否以约定税金由发包方承担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360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结算单是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的合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结算内容确实遗漏双方确认的未决事项,否则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赵某虽然在结算单备注有未决问题,但其一,其主张的“附表”是单方制作且形成于结算之前,未得到发包方签字确认,不具备约束力;其二,双方同步签署的《项目决算汇总》已经对赵某提出的所有异议事项逐一回应并协商达成一致,备注的未决问题并无有效证据支撑,因此不能推翻已经生效的结算协议。 其次,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约定税金由发包方承担,也仅属于税金经济负担的约定,不能改变施工方作为收款人的纳税主体地位,施工方仍需依法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3年,无施工资质的赵某以口头约定承建新疆某房产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开发的昌吉州呼图壁县某小区3、6、9号楼工程。2024年8月13日双方签署《项目决算汇总》及《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9084468.45元,赵某在结算上手写备注“我方提出问题未解决见附表”。后赵某主张结算存在漏算,要求追加58万余元工程款,同时以税金约定由发包方承担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所谓“附表”是其单方制作且形成于结算日期之前,未得到房产公司确认,《项目决算汇总》已对赵某提出的所有异议逐一协商处理,不存在漏算情形;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总额为9400206.41元,超付部分赵某应予返还;赵某作为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予支持其拒绝开票的抗辩。最终判决赵某退还超付工程款315737.96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开具4675000元建筑劳务费发票,驳回赵某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36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签署结算文件时,如果存在未决异议,一定要在结算文件中明确列明未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金额,并且要求发包方共同签字确认,不能仅单方备注“见附表”但未将附表交由双方签字确认,否则该备注无法产生对抗结算效力的法律效果。 2. 若确实存在漏算工程款的情形,要在结算前留存好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日志、双方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发函的方式固定异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3. 开具发票是收款方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约定税金由付款方承担,也不能免除收款方的开票义务,若因税金承担产生争议,可另行起诉主张,但不能以此拒绝开票。 4. 无资质的个人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固定施工证据、结算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