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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引发纠纷合同是承揽还是买卖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3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制家具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如何认定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两种定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什么影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386号生效判决分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核心特征是标的物为按照定作人特定需求生产的非通用产品,通常还包含加工、安装、调试等附加服务;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核心特征是标的物通常为量产的通用型号商品。

本案中案涉家具是按照酒店提供的施工图纸、色板、尺寸、材质要求专门生产,不仅包含家具生产还包含运输、安装等服务,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两种定性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定性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需要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承揽人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时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是买卖合同关系,则出卖方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无任意解除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新案例

2023年新疆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和田某某酒店公司先后磋商签订两份家具定制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按照酒店提供的图纸、色板等要求定制酒店客房、公区、大堂等区域的家具,合同总金额1004125元。后双方因合同性质、逾期交货、逾期付款等产生纠纷,家具公司认为案涉合同是买卖合同,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暂缓交货不构成违约,酒店则主张是承揽合同,家具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酌定家具公司支付酒店违约金120495元,酒店支付家具公司欠付货款201580元及利息、维权费用等,一人公司股东魏某某、李某某因财产混同对酒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家具是按照酒店特定要求定制,符合承揽合同特征,一审定性准确,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一审责任划分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386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在签订定制类产品合同前,应当明确合同性质,若需要对方按照自身特定要求生产非通用产品的,建议明确约定为承揽合同,同时对定制标准、验收流程、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定性争议。
  2.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要注意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合同约定验收期限的,逾期未验收视为产品合格,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验收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证据;承揽人要注意留存定作人提供的定制要求、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就产品是否符合约定产生纠纷。
  3. 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均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无证据擅自中止履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注意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每年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更要注意财务隔离,避免双方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