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资质无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4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他人资质施工、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48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挂靠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若发包方项目主管的履职行为能够证明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已接收施工成果且将工程款发票入账核算,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真实案例
2015年,郑某挂靠阜康市某经营部资质,以口头约定方式承接阜康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矿区防灭火黄土覆盖工程,约定包干价42万元,工期40天。郑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按期完成施工,经发包方派驻的项目主管覃某验收合格后,以挂靠主体名义开具42万元工程款发票交付发包方,发包方将该发票计入应付账款账目但长期未付款。
后郑某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发包方上诉主张与郑某无合同关系、已超付工程款、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构成重复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郑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发包方项目主管的履职行为效力及于公司,发包方明知郑某为实际施工人且接收施工成果,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案涉工程款,郑某持续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48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挂靠资质施工的,务必留存好施工记录、验收凭证、发票交付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施工成果已被发包方接收且验收合格,即可依法主张工程款。
- 发包方不得以内部人事调整、发票仅为财务走账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与项目相关的行为,效力直接及于发包方。
- 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人应当定期通过书面函件、录音、微信等方式催款并留存证据,催款行为可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 起诉前应当核实已生效裁判文书涉及的工程款范围,排除与本案无关的款项,避免因不符合重复诉讼认定规则被驳回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